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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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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鉴定种类 关键词: 2:鉴定 3:检验
重量鉴定
1.衡器鉴重 毛重每公吨0.03元 定量包装
商品抽取 一定比例腿酸全批重量的,按毛重每公吨0.1元计费。纸浆鉴重,按毛重每公吨1.0元计费。
2.容器计重
3.水...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商检证书 关键词: 2:鉴定 机构 合格 证明 申请 注册 技术 符合 3:检验 监督 4:商品检验 商检 残损
在国际贸易中,由国家设置的检验机构或由经政府注册的、独立的,第三者身份的鉴定机构,对进出口的商品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检疫、包装、数量、重量、残损以及装运条件、装运技术等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出口商品检验是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证书,出口方即可报关出运;检验不合格的,可申请一次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商检证书关系到有关各方的经济责任和权益,其作用表现为:
1、作为卖方所交...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联络员工作会议在京顺利召开 关键词: 2:机构 鉴定 技术 资格 检测 3:认证 检验 监督 4:商品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
2012年11月22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联络员工作会议在北京京民大厦召开。会议由分会郭京秘书长主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鉴定处处长周绍峰、副处长兼分会副秘书长王贵华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广东、深圳检验检疫局以及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毛麻纺织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州汉斯曼产品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副会长单位代表共3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上,...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平和东莞商检价值鉴定商品价值鉴定优势 关键词: 1:价格 2:鉴定 材料 报告 技术 价值 3:审核 认证 评估 4:鉴证 商检
东莞市平和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是由一批价值鉴定律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等各方面人才,组成的一支高威望的从事涉案标的东莞商检价值鉴定、认证、评估咨询团队。
1.能掌握从事价格鉴证工作必备的法律知识,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能高效正确处理价格鉴证工作中实际问题。
2.我们的法务人员能准确依据我国现行价格政策法规对不同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能力。
3. 东莞商检价值鉴定能准确运用国家现行法规和价格政策及价格鉴证的理论与方法,对一般物品、无形资产、异常物品及灭失物品等涉案物品进行评估鉴证和对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定技术报告进...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 2:许可 符合 鉴定 注册 机构 3:依法 检验 监督 4:商品检验 商检 国家质检总局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已于2012年9月28日在北京成立,104家检验公司成为分会的发起单位和第一批会员单位。分会成立后,秘书处将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当成一件头等大事。为达到这个目的,根据协会领导的要求,我们根据《商检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归纳了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现刊登在分会网站,如有不完善之处,欢迎大家向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权利
1、机构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2、机构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害;
3、机构依法享有独立从事检...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美国的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关键词: 1:价格 2:机构 检测 鉴定 技术 符合 资格 注册 3:认证 检验 4:商品检验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ag Administration,FDA),是美国重要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官方机构,隶属于卫生和人类服务部。FDA的管理范围包括食品安全与卫生;药物(包括兽药)、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有效;化妆品安全;放射性设备和产品的安全;上述各类产品的标签管理等。除执行《食品、药品及化妆品管理法》、《公共卫生管理法》、《包装及标签管理法》三个联邦法令外,还执行《进口茶叶法》、《婴儿食品法》及一些专用技术标准。FDA下设地区局、市区局和站,以及15个独立实验室。
美国NCB公证行(National Cargo Bureau, Inc.)是美国大的商品检验公司。总部设在纽约,环绕东、西、南海岸和各个港口均有分支机构。主要从事货物的监装、监卸、配装、船舶起吊设备的安全鉴定、危险品的包装鉴定及租船、货舱情况鉴定、水尺计重等。该公证行成员为船公司及海上保险公司成员,董事会成员来自船公司、海上保险公司和海上警卫队。NCB一般聘任具有多年航海经验的船长或高级船员,或多年担任过码头长、港口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担任鉴定人员,之后再进行专业培训。鉴定人员的使用的技术职称是船长。NCB于1982年与美国海岸警卫队签订了危险品安全配载的合作协议,其证书为美国海岸警卫队及法院所接受,作为遵守《危险品法》的初步证据。NCB还与海上运输部门、海岸警卫队及国际海事组织共同制订了安全运输危险品规则。NCB对粮食的检验十分严格,要求在装船前对船舱进行检验,一般要详细查阅3个、甚至5个航次、而且对平舱有...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东莞商检价值鉴定服务指南 关键词: 1:价格 办理 2:价值 鉴定 机构 资格 3:鉴别 认证 评估 监督 4:鉴证 商检
东莞商检价值鉴定的定义:值鉴定是指各类价格鉴证机构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值鉴定、认证和评估活动的总称。
价格鉴定是对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财物或者其它标的价值进行的鉴别和认定;价格认证是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各种商品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的公证性认定;价格评估是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进行的估价。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是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种不同形式的价格鉴证活动。
东莞商检价值鉴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政府定价只占3%-5%,绝大部分价格由市场调节的情况下,确定财物的市场价值合理性是困难的。特别是在以数额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价值的高低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正确鉴别财物价值,又是公平公正处理纠纷的重要环节;在市场交易中对各类财物进行评估,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由专业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为正确评定财物价值提供了可能。价格鉴证是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方式。
价格鉴证是一种价格行为,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实行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价格鉴证的管理和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逐步放开由市场调节,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中已居主导地位。在该情况下,企业及其他...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关键词: 1:价格 费用 办理 2:价值 申请 鉴定 合格 材料 机构 3:检验 4:商品检验 商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更好地为对外贸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执行检验和办理公证鉴定得酌收费用”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检验不合格或合同规定以商检证书作为结算依据而对外出证的进出口商品,以及由国外申请人直接申请或由国外负担检验费的进出口商品一律按“对外费率费额”计收检验费,其金额应在证书上注明。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合格或合格部分不对外出证的,以及出口商品的检验费用由国内负担的,一律按“对内费率费额”计收。
第二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项目的费率费额
第三条 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费率费额
一、一般进口商品以进口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的千分之二点四计收检验费。
木材、皮张等逐件检验品质,由收用货部门验收后向商检局申报并经商检局复验出证的,对内按有问题部分的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计费,对外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由商检局自验的,不合格部分,对外出证的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合格部分或全部合格的按千分之一点二计费。
二、机电仪商品、运输工具、轴承等,对内外均按有问题或缺陷部分的价值的5‰计费。
进口商品开箱查看,每箱收费10元。
一般进口车辆收取初检费,每辆...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工作程序 关键词: 1:办理 登记 2:报告 证明 符合 鉴定 技术 材料 检测 申请 注册 机构 许可 3:受理 监督 依法 实施 检验 审核 委托 4:商品检验 资格证书 初审 国家质检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设立或变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和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和换证。
第三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的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
(一) 申请设立中资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二)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
(三)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人委托的其代理人提出设立申请,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申请人的申请委托书。
第五条 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时,应填写《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同时提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并声明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表应使用中文填写,随附材料为其他文字的,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为准。
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接到补正通知后需在三十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受理申请属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附件一)。
第三章 审核
第八条 对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工作包括初审和终审核。
审核工作内容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初审应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终审核应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初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关键词: 1:登记 办理 2:材料 注册 申请 符合 许可 合格 资格 机构 技术 鉴定 证明 报告 检测 3:依法 检验 实施 监督 审核 委托 4:国家质检总局 商品检验 初审 资格证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四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章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三)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四)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 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四) 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 质量管理文件;
(六) 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七)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 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 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许可文件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三章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二)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三) 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四)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五)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3年12月11日前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暂不允许外资控股。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许可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 质量管理文件;
(六) 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七) 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八)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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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关键词: 1:登记 办理 费用 2:注册 申请 符合 合格 机构 许可 价值 技术 资格 鉴定 3:检验 实施 监督 依法 受理 委托 4:国家质检总局 商品检验 残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工作。法检商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向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机构的残损检验鉴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一)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
(二)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三)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六)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七)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第七条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第八条 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申请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残损检验申请手续。
第九条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第十条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第十一条 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保护商品及其包装物料的残损现场现状,将残损商品合理分卸分放、收集地脚,妥善保管;对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或者正在发生的残损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中止事故和防止残损扩大。
第十二条 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在办理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申请手续时,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一)监装监卸;
(二)船舱或集装箱检验;
(三)集装箱拆箱过程检验;
(四)其他相关的检验项目。
第三章 检验鉴定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残损检验鉴定。尚未制订规范、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检验。
第十四条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一)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