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功能分类语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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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1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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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联络员工作会议在京顺利召开 关键词: 2:机构 鉴定 技术 资格 检测 3:认证 检验 监督 4:商品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
2012年11月22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联络员工作会议在北京京民大厦召开。会议由分会郭京秘书长主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鉴定处处长周绍峰、副处长兼分会副秘书长王贵华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广东、深圳检验检疫局以及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毛麻纺织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州汉斯曼产品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副会长单位代表共3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上,...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平和东莞商检价值鉴定商品价值鉴定优势 关键词: 1:价格 2:鉴定 材料 报告 技术 价值 3:审核 认证 评估 4:鉴证 商检
东莞市平和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是由一批价值鉴定律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等各方面人才,组成的一支高威望的从事涉案标的东莞商检价值鉴定、认证、评估咨询团队。
1.能掌握从事价格鉴证工作必备的法律知识,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能高效正确处理价格鉴证工作中实际问题。
2.我们的法务人员能准确依据我国现行价格政策法规对不同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能力。
3. 东莞商检价值鉴定能准确运用国家现行法规和价格政策及价格鉴证的理论与方法,对一般物品、无形资产、异常物品及灭失物品等涉案物品进行评估鉴证和对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定技术报告进...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 2:许可 符合 鉴定 注册 机构 3:依法 检验 监督 4:商品检验 商检 国家质检总局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已于2012年9月28日在北京成立,104家检验公司成为分会的发起单位和第一批会员单位。分会成立后,秘书处将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当成一件头等大事。为达到这个目的,根据协会领导的要求,我们根据《商检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归纳了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现刊登在分会网站,如有不完善之处,欢迎大家向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权利
1、机构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2、机构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害;
3、机构依法享有独立从事检...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美国的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关键词: 1:价格 2:机构 检测 鉴定 技术 符合 资格 注册 3:认证 检验 4:商品检验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ag Administration,FDA),是美国重要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官方机构,隶属于卫生和人类服务部。FDA的管理范围包括食品安全与卫生;药物(包括兽药)、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与有效;化妆品安全;放射性设备和产品的安全;上述各类产品的标签管理等。除执行《食品、药品及化妆品管理法》、《公共卫生管理法》、《包装及标签管理法》三个联邦法令外,还执行《进口茶叶法》、《婴儿食品法》及一些专用技术标准。FDA下设地区局、市区局和站,以及15个独立实验室。
美国NCB公证行(National Cargo Bureau, Inc.)是美国大的商品检验公司。总部设在纽约,环绕东、西、南海岸和各个港口均有分支机构。主要从事货物的监装、监卸、配装、船舶起吊设备的安全鉴定、危险品的包装鉴定及租船、货舱情况鉴定、水尺计重等。该公证行成员为船公司及海上保险公司成员,董事会成员来自船公司、海上保险公司和海上警卫队。NCB一般聘任具有多年航海经验的船长或高级船员,或多年担任过码头长、港口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担任鉴定人员,之后再进行专业培训。鉴定人员的使用的技术职称是船长。NCB于1982年与美国海岸警卫队签订了危险品安全配载的合作协议,其证书为美国海岸警卫队及法院所接受,作为遵守《危险品法》的初步证据。NCB还与海上运输部门、海岸警卫队及国际海事组织共同制订了安全运输危险品规则。NCB对粮食的检验十分严格,要求在装船前对船舱进行检验,一般要详细查阅3个、甚至5个航次、而且对平舱有...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东莞商检价值鉴定服务指南 关键词: 1:价格 办理 2:价值 鉴定 机构 资格 3:鉴别 认证 评估 监督 4:鉴证 商检
东莞商检价值鉴定的定义:值鉴定是指各类价格鉴证机构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值鉴定、认证和评估活动的总称。
价格鉴定是对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财物或者其它标的价值进行的鉴别和认定;价格认证是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各种商品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的公证性认定;价格评估是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进行的估价。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是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种不同形式的价格鉴证活动。
东莞商检价值鉴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政府定价只占3%-5%,绝大部分价格由市场调节的情况下,确定财物的市场价值合理性是困难的。特别是在以数额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价值的高低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正确鉴别财物价值,又是公平公正处理纠纷的重要环节;在市场交易中对各类财物进行评估,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由专业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为正确评定财物价值提供了可能。价格鉴证是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方式。
价格鉴证是一种价格行为,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实行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价格鉴证的管理和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逐步放开由市场调节,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中已居主导地位。在该情况下,企业及其他...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关键词: 1:价格 费用 办理 2:价值 申请 鉴定 合格 材料 机构 3:检验 4:商品检验 商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更好地为对外贸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执行检验和办理公证鉴定得酌收费用”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检验不合格或合同规定以商检证书作为结算依据而对外出证的进出口商品,以及由国外申请人直接申请或由国外负担检验费的进出口商品一律按“对外费率费额”计收检验费,其金额应在证书上注明。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合格或合格部分不对外出证的,以及出口商品的检验费用由国内负担的,一律按“对内费率费额”计收。
第二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项目的费率费额
第三条 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费率费额
一、一般进口商品以进口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的千分之二点四计收检验费。
木材、皮张等逐件检验品质,由收用货部门验收后向商检局申报并经商检局复验出证的,对内按有问题部分的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计费,对外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由商检局自验的,不合格部分,对外出证的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合格部分或全部合格的按千分之一点二计费。
二、机电仪商品、运输工具、轴承等,对内外均按有问题或缺陷部分的价值的5‰计费。
进口商品开箱查看,每箱收费10元。
一般进口车辆收取初检费,每辆...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工作程序 关键词: 1:办理 登记 2:报告 证明 符合 鉴定 技术 材料 检测 申请 注册 机构 许可 3:受理 监督 依法 实施 检验 审核 委托 4:商品检验 资格证书 初审 国家质检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设立或变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和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和换证。
第三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的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
(一) 申请设立中资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二)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
(三)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人委托的其代理人提出设立申请,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申请人的申请委托书。
第五条 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时,应填写《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同时提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并声明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表应使用中文填写,随附材料为其他文字的,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为准。
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接到补正通知后需在三十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受理申请属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附件一)。
第三章 审核
第八条 对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工作包括初审和终审核。
审核工作内容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初审应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终审核应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初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
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关键词: 1:登记 办理 2:材料 注册 申请 符合 许可 合格 资格 机构 技术 鉴定 证明 报告 检测 3:依法 检验 实施 监督 审核 委托 4:国家质检总局 商品检验 初审 资格证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四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章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三)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四)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 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四) 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 质量管理文件;
(六) 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七)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 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 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许可文件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三章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二)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三) 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四)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五)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3年12月11日前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暂不允许外资控股。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许可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 质量管理文件;
(六) 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七) 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八)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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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业务类/商检/2鉴定 标题: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关键词: 1:登记 办理 费用 2:注册 申请 符合 合格 机构 许可 价值 技术 资格 鉴定 3:检验 实施 监督 依法 受理 委托 4:国家质检总局 商品检验 残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工作。法检商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向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机构的残损检验鉴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一)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
(二)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三)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六)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七)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第七条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第八条 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申请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残损检验申请手续。
第九条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第十条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第十一条 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保护商品及其包装物料的残损现场现状,将残损商品合理分卸分放、收集地脚,妥善保管;对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或者正在发生的残损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中止事故和防止残损扩大。
第十二条 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在办理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申请手续时,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一)监装监卸;
(二)船舱或集装箱检验;
(三)集装箱拆箱过程检验;
(四)其他相关的检验项目。
第三章 检验鉴定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残损检验鉴定。尚未制订规范、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检验。
第十四条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一)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二)商品...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办理开业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 关键词: 1:证件 登记 办理 2:机关 资料 提供 合同 证明 3:税务 4:营业执照
本文主要介绍了税务登记知识,包含办理开业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办理开业登记需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答:...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该办理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1:证件 登记 办理 2:资料 申请 证明 规定 提交 4:地税 国税 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该办理的相关内容有: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的证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可选择)
3、个体工商户(公、财、私)章
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5、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6、设立基本户...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广播电视单位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关键词: 1:办理 登记 证件 2:资料 机关 批准 规定 提供 证明 合同 经营 从事 3:征收 税收 税务 4:营业执照 法人
本文主要介绍了税务登记知识,包含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税务登记证丢失怎么办在线咨询 关键词: 1:登记 证件 2:机关 规定 提供 申请 义务 3:税务 4:遗失
本文主要介绍了税务登记知识,包含税务登记证丢失怎么办在线咨询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网友提问:我单位由于搬家不慎丢失税务登记证,请问该如何补办?
中顾网律师回答: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概述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关键词: 1:登记 办理 2:机关 义务 领取 批准 从事 经营 规定 3:缴纳 税务 征收 4:个体工商户 消费税 营业执照 增值税 法人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 1:办理 登记 证件 2:资料 申请 领取 批准 规定 证明 发票 提供 纳税 3:签署 税务 征收 4:副本 注销
1.到办税服务厅「资料购领」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各一式4份,如实填写并签名盖章后,及时交送「税务登记」窗口;
2.到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缴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金税卡及税控IC卡(适用防伪税控企业)等税务证件;同时,到征收分局「纳税申报」窗口清缴所有的税款、滞纳金、罚...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简述停业装修是否还用办理登记 关键词: 1:登记 办理 证件 2:发票 机关 规定 义务 纳税 3:税务 税收 缴纳
停业装修也要办理登记吗?
网友提问:
我是个体户,8月份因商铺装修不能正常营业就关门歇业了。因为没有收入一直没有缴纳税款,现在商铺装修好准备重新营业,税务人员却告诉我税务登记证不能用了还要补缴税款,请问他们的做法有依据吗?
中顾网律师回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工商设立登记步骤 关键词: 1:登记 证件 复印件 2:资料 提交 批准 原件 规定 提供 证明 经营 申请 3:签署 4:营业执照 副本
1、列出工商登记所需资料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④公司章程; ⑤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⑥分公司消防验收证明; ...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如何处理税务登记证遗失 关键词: 1:登记 证件 2:资料 机关 领取 批准 提供 申请 义务 3:税务 受理 工本费 4:遗失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扣缴税款凭证,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处理流程大致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申请;其次分别是受理、审核和回复。
1、申请
遗失证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2)遗失声明作废税务登记证件的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概述换发税务登记证取消三年一换 关键词: 1:登记 证件 2:机关 提供 3:工本费 受理 税务 4:国税 副本 地税 换证 个体工商户
2007年1月1日起,旧版税务登记证将不再有效。从今年9月15日起到12月31日,我市将集中为62万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换发税务登记证。与此同时,税务登记证将不再有“有效期”。
国税地税只去一家就行
昨晨,北京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向记者透露,今年将打破原来两局各自受理税务登记业务的方式,变成“一证、一号、两章、一局受理,一套工本费”,大大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具体而言,就是在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地税任一个税务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换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证不再3年一换
新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取消了证件有效期,以往每3年一次的换证工作将不再进行,代之以不定期的验证。现在纳税人...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解析公办学校也要办税务登记 关键词: 1:登记 办理 2:规定 申请 纳税 从事 机关 提供 批准 发票 3:税务 征收 税收 4:地税 营业税
公办学校也要办税务登记近日,河北省泊头市地税局开展了教育劳务清理专项活动。这天一早,城区税务所刘永才所长和郭洪智来到了河东小学,张校长听说是来进行税法辅导,一下子变了脸色,“我都50多岁了,真是从来没听说过公办学校还要缴税?你们税收有任务,咱也能明白,但收税不能收到我们学校里来呀,我们是公办学校,可不是私立学校?”见张校长有点激动,刘所长急忙解释:“我们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学校收费标准以外的费用进行征税。”“你讲的道理是你们的,但我一下子转不过弯来,你们先回去吧,等我们思想转过来了就去办证,行不?”张校长“礼貌”地下了逐客令。“校长,办证是有期限的,如果你有什么疑问,问问12366,那是沧州市地税局的服务热线。”见校长不友好的态度,刘所长紧跟着说明。“行了,你们等着吧。”张校长显得有些不耐烦。
刘所长走后,张校长冷静下来,“问问12366,自己先弄个明白也对。”于是,张校...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注销税务登记也要留意办理时限 关键词: 1:登记 证件 办理 2:规定 证明 经营 机关 提交 义务 提供 纳税 批准 领取 资料 发票 3:税务 4:国税 注销 营业执照 副本
注销税务登记 留意办理时限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中心接到一家中小企业的咨询电话,称他们企业因经营变换地址,需要到另一个地方经营,并已领取了新经营地址的工商执照,下一步就是到税务机关办理外迁税务登记注销。他们想问一下,办理税务登记注销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有哪些注意事项?坐席员小崔接到电话后,回答了这个问题。
首先,应注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哪些情况需办临时税务登记 关键词: 1:办理 登记 2:机关 批准 规定 领取 提供 纳税 合同 经营 从事 义务 3:税务 4:营业执照 地税 副本
五种情况需办临时税务登记问:我是一名企业会计,我想询问一下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下5种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简述建立进销货登记簿的好处 关键词: 1:登记 办理 2:规定 资料 经营 从事 机关 提供 纳税 批准 3:税务 税收 4:国税
建立进销货登记簿好处多
近,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国税局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一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不仅不能提供纳税资料,而且对完税凭证也保管不全,既未建账,又未聘请财会人员。当税务机关要求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时,纳税人说,按定额如期缴税还建什么登记簿,分明是有意找茬。
其实,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不仅是税法规定的,而且对纳税人也大有好处。
首先,建立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是税法规定的,并非税务机关有意找茬。《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怎么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关键词: 1:办理 登记 证件 复印件 2:提交 资料 机关 证明 经营 合同 从事 申请 提供 3:税收 税务 受理 4:地税 副本
外出经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报验登记是指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务登记管理。
一、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第一,纳税人提出申请
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以下资料、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
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第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部门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流程 关键词: 1:办理 登记 证件 2:规定 申请 资料 证明 机关 经营 从事 个体 登记表 合同 义务 提供 纳税 批准 领取 3:税务 4:副本 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
一、办理登记的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1、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确定征纳关系的法 关键词: 1:复印件 登记 证件 办理 2:规定 申请 证明 经营 从事 登记表 机关 合同 义务 提供 纳税 领取 资料 3:缴纳 受理 税务 税收 4:注销 副本 法人 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
税务登记主要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登记验证、换发登记证件、非正常户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的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 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 税行为的其他各类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对各类纳税人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种类:
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营业执照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 及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 登记证及副本。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纳 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 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车船使用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 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申报纳税代码本(卡)。 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来本 地从事生产经营的...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变更税务登记业务流程 关键词: 1:办理 登记 证件 复印件 2:原件 资料 提交 批准 提供 经营 合同 申请 义务 纳税 3:税务 受理 4:营业执照 公章 副本 法人
(一)受理范围: 已经在我局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或扣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申请条件: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我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所需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同时携带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人名章和以下资料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
1、地址变更: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新地址租房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要贴印花税票并划销);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契约复印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章。
2、法人变更: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公章、法人章。
3、公司名称变更: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改制企业需提供新的公司章程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新名称公章、法人章。...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简述产权登记税费 关键词: 1:登记 2:登记费 规定 3:征收 审定 4:营业税
1、契税:按审定价格之差的4%征收。
2、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5元征收。
3、印花税:由交换双方各自按审定价格的0.05%征收。
4、土地收益金:按房屋所分摊用地面积的50%,各自交纳。
5、营业税:按审定价格差额的5.8%征收。
6、产权登记费80元/户、印花税5元/证。离婚房屋转让(普通住宅)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共有房屋财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不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的归属人征收契税。
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2.5元征收,承受方交纳。
2、印花税:按审定价格的0.05%征收。
3、产权登记费80元/户,印花税5元/证。自管产转让给私人(普通住宅...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1登记 标题: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键词: 1:登记 办理 2:规定 经营 机关 提供 个体 3:税务 税收 4:国税 个体工商户 换证 营业执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06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 -
功能:业务类/工商税务/2年检 标题:工商年检 关键词: 1:登记 2:年度 机关 机构 经营 企业 3:检验 依法 4:年检
工商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
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年检的主要内容
1、企业登...